"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 -防范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一)

时间:2021-06-07

尊敬的各位客户:

  20216月是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第9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近年来,陆续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诱惑性和欺骗性,不仅给参与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而且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在政府相关部门等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同时,还需广大客户朋友们提高警惕,防范各种看似诱人的投资回报后潜藏的陷阱。

中路保险向广大客户温馨提示:“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



2021126日,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于210日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51日起施行,同时,19987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废止。

非法集资的定义:

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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