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原因导致船舶沉没,保险赔付如何“按比例切割”?

时间:2025-09-11

    转载自:半岛都市报

    船舶因船员违规作业引发爆炸,后遭寒潮大风沉没,承保范围的确认和保险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成为案件争议焦点。青岛海事法院运用比例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责任划分,明确承保风险(船员疏忽、自然灾害)与非承保风险(船东管理过失)共同导致损失,裁定保险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裁判结果采纳司法解释中的比例赔付思路,明晰了混合致损情形下赔付比例的裁量规则,对推动海上保险司法与国际规则接轨具有指导意义。

    船舶沉没 船务公司要求保险赔付5039万元

    2023年1月10日,“宏某”轮由天津港驶往董家口港途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货仓损毁。1月12日,两艘渔船对“宏某”轮实施拖带作业,之后“宏某”轮抛锚。1月14日,“宏某”轮残骸因遭遇寒潮大风沉没。

    浙江某船务公司为“宏某”轮在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处投保远洋船舶保险一切险,载明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免赔额(率)为损失金额的10%。

    双方签订的《船舶保险条款》第一条约定:“(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3.火灾或爆炸;……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第二条约定:“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因此,浙江某船务公司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支付保险赔款5039万元及利息。

    法院条分缕析解析事故原因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浙江某船务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船舶保险合同关系,保险赔偿责任的认定涉及事故原因、保险承保范围、约定和法定的保险除外责任、保险承保风险的影响程度等层面的问题。对于本案而言,案件焦点在于确定承保风险与非承保风险,根据保险承保风险的影响程度(因果关系构成情况)相应确定保险人最终所应当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经过详细的法庭调查,青岛海事法院认为“宏某”轮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该轮甲板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吕某、任某在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作业,引发货舱油气爆炸。间接原因为:该轮船长、大副未按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有效落实船舶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轮管理公司对体系文件在船舶运行的监控存在不足,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对于船舶沉没的原因,“宏某”轮沉没需考虑寒潮大风天气,拖带行为与船舶沉没之间的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认定“宏某”轮因遭遇寒潮大风(阵风10级)而沉没,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出具的复函也证明事发海域的天气状况,可证实“宏某”轮在沉没前遭遇恶劣天气。对于拖带行为与船舶沉没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考虑拖带行为有没有使船舶面临沉没的紧迫危险。其一,船舶沉没发生在拖带和抛锚完成后29小时之后,可初步推断经过渔船拖带没有使船舶立即面临船舶沉没的紧迫危险。其二,根据“宏某”轮爆炸后的残骸照片,船舶两侧船壳外板严重撕裂,船体呈明显中拱现象,船体中间部位出现断裂,拍照当时海面无大风浪的情况下断裂处已接近于水线。在持续风浪作用下很有可能造成船舶进水沉没。其三,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主张渔船拖航和抛锚造成“宏某”轮沉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可以判断寒潮大风天直接导致了船舶沉没。

    确认多因一果责任比例

    根据《船舶保险条款》第一条的约定,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火灾或爆炸,船长、船员的疏忽行为造成的船舶全损属于保险承保范围。就本案而言,爆炸事故并非单一原因导致,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方面,对于船员吕某、任某违规作业的行为以及船长、大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的行为,均构成船长、船员的疏忽行为,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但是,间接原因中的该轮管理公司对体系文件在船舶运行的监控存在不足,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属于保险承保范围。对船舶沉没事故而言,青岛海事法院认定沉没原因系遭遇寒潮大风天气导致,构成其他自然灾害,属于保险承保范围。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系由承保风险(船长、船员的疏忽行为导致的爆炸、寒潮天气的自然灾害)和非承保风险(船东的疏忽)共同作用而发生,缺乏任何一个原因,事故均不会发生,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难以确定,其中承保风险为主要、占决定性的原因。故根据上述各项风险(原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本院酌定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对涉案事故承担80%的保险赔偿责任,浙江某船务公司自行承担损失的20%。

    最终,青岛海事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向原告浙江某船务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631.2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浙江某船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