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解答

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从容应对

为了尽量减少损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伤害。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节省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您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一)施救。您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二)保护现场。未经保险公司查勘、核损或同意之前,您有义务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保险公司进行事故查勘。符合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在事故现场附近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进行事故查勘。

(三)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向您投保的交强险所在的公司报案,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派人到现场查勘定损。出险报告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先口头或电话通知,然后补交书面通知。

(四)提出索赔。根据交强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索赔材料。

2.做好规定动作 确保理赔无忧

汽车出险,是广大车主最为烦心的事情,心疼爱车不说,也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出险之后应该怎么做,才能得到最及时有效的理赔、最大限度减小车辆事故对自己生活的影响呢?

第一,要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详细说明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在保险查勘员到来之前,应保持车辆受损部位的原貌,不要自行修补或扩大损失。同时,要向交警报案。

第二,要随身携带机动车“三证一单”。包括车主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单等,重要单证随身携带可以极大地提高理赔效率。

第三,要主动采取快速处理机制。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单方车辆损失在两千元以下,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及责任无争议,可对现场进行拍照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或前往当地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处理。

第四,要及时领取保险赔款。在定损确定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过程或行为。后,车主要及时将索赔所需单证交给保险公司,以便及时获得赔款。同时,广大车主一定要亲自领取赔款,尽量不要由修理厂代领,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3.选择合适的险种,常见的险种搭配

交强险是必选的险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续保时,可根据上年度出险记录进行保费的上浮或下浮。交强险虽然较便宜,但是由于保障额度有限,还需要补充其他商业险。商业险的险种较多,车主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驾驶技能、车辆状况等慎重选择,既能节省保费,同时也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险保障。如果您是新手,建议您购买保障较为全面的险种,这就是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险等;如果您是驾驶技术高超的“老司机”,可以根据既往的保险服务、理赔经验有针对性选择公司和险种,但是也不可太过大意,更全面的保障才会让您在行驶途中“有备无患”。

车险专家表示,不妨选择一家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进行投保,不仅能节约时间,还能以更专业方法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合理的险种搭配。根据对近万名车主的投保情况进行分析,有以下四种车险方案最为常见,车主们不妨从中选择:

1、全面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3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车身划痕损失险。

约有20%的车主选择此类型组合。适合于新车新手及需要全面保障的车主。

2、常规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2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

约有60%的车主选择此类组合。适合于有长期固定人员看守的停放场所停放的车辆,也适合于有一定驾龄、愿意自己承担部分风险的车主。

3、经济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10万元)+车损险+不计免赔。

约有15%的车主选择此类型组合。适用于车辆使用较长时间以及驾驶技术娴熟、愿意自己承担大部分风险的车主。

4、风险型:只购买交强险。交强险只赔付事故中第三方(受伤害一方),人员伤亡最高赔付11万元,住院医疗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但一般大中地区发生车祸造成的人员死亡赔付应在20万以上,住院医疗费用也是远远不够,2000元的车辆损失费用更是相差甚远。并且,自己的车损或被盗需自己承担。因此,此搭配风险极大。

约有5%的车主选择此类型组合。保险专家一般不建议选择此项。

另外,在车险险种中还有自燃险。此险种是指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引起燃烧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对于此险种保险专家建议如果汽车使用年限过长,机件老化,可以购买自燃险。另外,经常长途营运的车辆也应当购买自燃险。

4.家庭财产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做些什么?

家庭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做好以下事项:

1、积极对遭受保险事故的财产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公安、消防等部门,协助他们抢救财产,力求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至最小程度。

2、迅速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向其报告保险事故,并说明保单号码、姓名、地址、出险原因和损失情况。

3、协助保险公司或其他事故鉴定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定损,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的归属和损失金额的大小等。

4、对未遭受完全损失的财产进行修理或折价出售。

5、填写索赔申请书,连同保单所要求的各项事故证明材料和损失清单一并交给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保险名词解释

1.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财产保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企业财产保险: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4.家庭财产保险: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5.利润损失保险:对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毁损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补偿的保险。

6.机器损坏保险: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器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的保险。

7.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保险。

8.机动车辆保险: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9.船舶保险: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10.飞机保险/航空保险: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11.货物运输保险: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1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的保险。

13.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航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工程保险

以工程项目中的财产损失和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6.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7.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伤亡、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8.产品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19.职业责任保险: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20.个人责任保险:承保自然人或家庭成员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21.信用保险: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2.保证保险: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3.农业保险: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